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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越来越严,别被稽查给盯上!这5个发票常识会计要记牢!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0-09-21 10:17

营改增以后,发票管控越来越严了。增值税发票电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所以各位会计小伙伴们在开发票时千万要牢记下面5点,以免被稽查给盯上。 01 纳税人非法代开发票的,

营改增以后,发票管控越来越严了。增值税发票电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所以各位会计小伙伴们在开发票时千万要牢记下面5点,以免被稽查给盯上。


01


纳税人非法代开发票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


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03


纳税人取得一张打车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04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05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发票问题可大可小,身为财务的我们,要时刻遵守发票的制度规定,不仅如此更要记牢发票的各种处理。小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整理了一份财务发票合同管理资料,希望这份资料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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