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分红权作为股东权益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现实中却时常发生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形,对此,股东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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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之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取得公司红利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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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年当中什么时候分红是否有要求?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在财会年度结算以后,会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将部分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我国的上市公司财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年度报告中要公布利润分配预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进行。
有的上市公司会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决算,相应地向股东分派两次股利,及时回报股东,吸引投资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终分派股利,它只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润余额范围内分派,且必须是预期本年度终结时不可能亏损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有限公司的话相对简单一点,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未对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税法在2001年发布文件有相关要求,第一年有盈利不分配的,第二年必须要分配;但是此文件已作废,这边就相当于给大家科普了解一下,
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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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长期盈利长期不分配怎么办?
超过五年不分配的话,股东有权选择退股。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下,税务对于分配没有要求,什么时候分配,计算缴纳税金即可。
若股东对于分配不关心,可以一直不分配;若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进行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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