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为他人虚开餐费、中介费被税务稽查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1-12 11:3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231号 广州市吉享旅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QKWF73) 我局于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

图片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0〕1231号

广州市吉享旅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QKWF73)
我局于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5份,发票代码均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36450612至36450626,金额合计1,175,655.36元,税额合计35,269.64元,价税合计1,210,925.00元,服务名称为餐费、中介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注销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及进、销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的查询资料; 5.你单位相关纳税申报表;6.你单位税务登记资料及水、电、气、社保记录查询等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175,655.36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恒砺集团是集灵活用工、财税优化、工商注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服务、特殊资质申报、系统开发等为一体综合性服务企业。致力于打造企业财税优化,规避风险,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无法逐一辨别版本,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键词
在线咨询
在线留言
专家预约
扫一扫

扫一扫
了解更多财税知识

免费服务热线
400-157-6758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