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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支付宝、微信收款又被查!私自作废税票侵吞税款被判刑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6-10 16:16

据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斯XX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斯xx在诸暨市××组工作,主要负责数据清理,并根据所内设置的AB岗制度到一楼办税大厅顶岗办理各

据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斯XX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斯xx在诸暨市××组工作,主要负责数据清理,并根据所内设置的AB岗制度到一楼办税大厅顶岗办理各类税收征收业务。2019年7月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斯xx利用顶岗办理征税业务及协助A岗工作人员黄某为纳税人代缴税款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个人支付宝、微信、收取现金及私人POS机转账的方式收取税款共计人民币224047.23元,用于个人信用卡及房贷还款等日常生活开支,未按规定及时缴入税务所待报解账户。12月23日,被告人斯xx因无钱上缴税款,遂利用平时办理征税业务获取的账号密码,私自登录金税三期系统,在税票作废模块中将正常开具的6份税票及申报信息作废冲抵税款实现平账,作废税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723.6元。2020年3月16日,私自作废税票侵吞税款的行为被枫桥税务所核查发现后,被告人斯xx才逐笔退缴涉案税款及作废发票滞纳金人民币229112.12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斯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税务局等待,后在诸暨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判处斯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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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斯xx,男,1989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诸暨市税务局XX税务所劳务派遣工,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诸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斯鑫,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xx犯贪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梦迪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斯xx及其辩护人斯鑫到庭参加诉讼。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斯xx在诸暨市××组工作,主要负责数据清理,并根据所内设置的AB岗制度到一楼办税大厅顶岗办理各类税收征收业务。2019年7月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斯xx利用顶岗办理征税业务及协助A岗工作人员黄某为纳税人代缴税款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个人支付宝、微信、收取现金及私人POS机转账的方式收取税款共计人民币224047.23元,用于个人信用卡及房贷还款等日常生活开支,未按规定及时缴入税务所待报解账户。12月23日,被告人斯xx因无钱上缴税款,遂利用平时办理征税业务获取的账号密码,私自登录金税三期系统,在税票作废模块中将正常开具的6份税票及申报信息作废冲抵税款实现平账,作废税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723.6元。2020年3月16日,私自作废税票侵吞税款的行为被枫桥税务所核查发现后,被告人斯xx才逐笔退缴涉案税款及作废发票滞纳金人民币229112.12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斯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税务局等待,后在诸暨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斯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税款22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xx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斯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斯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斯xx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斯鑫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斯x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退赃;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斯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斯xx系劳务派遣工。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斯xx在诸暨市××组工作,主要负责数据清理,并根据所内设置的AB岗制度到一楼办税大厅顶岗办理各类税收征收业务。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斯xx利用顶岗办理征税业务及协助A岗工作人员黄某为纳税人代缴税款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个人支付宝、微信、收取现金及私人POS机转账的方式收取税款共计人民币224047.23元,用于个人信用卡及房贷还款等日常生活开支,未按规定及时缴入税务所待报解账户。期间,收核人员寿某在核查中发现被告人斯xx未及时将收取的税款缴入待报解账户,多次催促要求上缴。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斯xx因无钱上缴税款,遂利用平时办理征税业务获取的账号密码,私自登录金税三期系统,在税票作废模块中将正常开具的6份税票及申报信息作废冲抵税款以实现平账,作废税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723.60元。2020年3月16日,私自作废税票侵吞税款的行为被枫桥税务所核查发现后,被告人斯xx才逐笔退缴涉案税款及作废发票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29112.12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斯xx在税务局相关领导的陪同下到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斯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税务局等待,后在诸暨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劳务派遣合同,证人黄某、斯某、楼某、寿某、骆某、陈某、何某1、何某2等人的证言,诸暨市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斯xx工作岗位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税收缴款书,转账记录,账单详情,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信息通知书、相关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诸暨市税务局枫桥税务所2019年10月30日和11月6日耕地占用税开票清册,小票,2019年12月17日之前斯xx截留税款明细,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斯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xx身为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劳务派遣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税款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斯xx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斯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斯鑫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斯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华庚
审 判 员  傅筱云
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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