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16户苗木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共计4774份,金额共计442308791.81元。 2016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张某某使用
近日,据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16户苗木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共计4774份,金额共计442308791.81元。2016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张某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信息注册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园、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园、桐庐县城南街道**花卉种植园、桐庐县城南街道**花卉种植园、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园、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园、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园七家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向多家单位虚开发票,涉及发票2716份,金额共计为252176478.55元。另被告人林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注册了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向多家单位虚开发票,涉及发票473份,金额共计为45459526.41元。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又伙同被告人喻某某以本人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桐庐县城南街道**苗木种植场八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获取开票费为目的向多家单位虚开发票,涉及发票1585份,金额共计金额为144672786.8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喻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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