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具备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上游企业异常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6月期间为佛山市粤燃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8间公司,共虚开60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00163130,发票号码:04263874~04263883、04549605~04549614、04552894~04552903、17241397~17241406、33847128~33847137,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共5758098.10元,税额共978876.65元,价税合计6736974.75元。违法事实表现为:
1.发票异常。你公司在2017年2月~4月期间从深圳、福建、广州共4户企业(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浩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且上述4户企业均是非正常企业。另外,你公司集中在2017年2月~6月期间短期内对外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6月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合计996119.66元),没有申报纳税,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此外其他月份均没有开具发票,具有短期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
2.企业资金流异常。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主要表现为:在开户初期现金存入500元,当天有冯泳峰通过多次转账支出0.9元、6元多次交易记录;你公司没有支付上游企业货款,对下游企业均有开具发票但只有部分收款记录,收取下游企业货款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张羽翔私人账户,所有收款都转移到张羽翔私人账户上,可反映张羽翔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羽翔、冯泳峰和张文晓同时与以下立案企业佛山市角浩商贸有限公司(在查)存在资金划转,构成资金池链条。
3.进销比对部分异常。你公司进项发票货物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3831381.12元,而销项发票货物是服务器、纸箱、注册码、石子、汽车用品、软件、集成电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5758098.10元,部分进销不匹配。
4.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你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成立,没有申报登记仓储仓所和其他住所,银行账户没有水电、工资、租金、社保支出。检查人员到登记住所地址只是一间空办公室,没有发现你公司,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吴野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你公司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于2017年9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2017年第七批增值税中风险企业,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和税务资料,规避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你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和仓储发票,销售额却在短期增大,经查询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显示你公司名下无人员参保明细。
5.上下游企业异常。你公司的4户上游企业(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浩贸易有限公司)均为非正常企业,部分下游企业为非正常企业。
6.申报异常。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2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虚列820.00元应纳税额减征额,冲减当月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2017年5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资料“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虚列进项税额156051.28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6119.66元,未申报纳税。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在各种异常情况下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本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